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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13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31號 債 權 人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皇爵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毓玲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玖拾元 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日計算百分之二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  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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