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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1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18號 債 權 人 德記洋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債 務 人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鋁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宸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  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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