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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71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蔣中川 債 務 人 大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志榮 人 債 務 人 陳虹妙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玖仟玖佰玖   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  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  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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