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
債 權 人 開星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奇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翊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(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,即足以確認
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)。
二、陳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