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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528號 債 權 人 開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翊紘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(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,即足以確認   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)。 二、陳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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