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3號
債 權 人 台研樟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佩琪
債 務 人 穩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麥何奕醴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萬壹仟陸佰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㈡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