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1號
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
法定
代理人 劉坤木
代 理 人 張惠玲
債 務 人 坤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世民
債 務 人 羅月筠
債 務 人 伍倩砡
債 務 人 陳添祥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壹拾陸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
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