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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83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 債 權 人 立侊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、唐旭賢發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 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,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、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、唐旭賢支付命 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唐旭賢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,並提出 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,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7日送達債權人 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然債權人107年9月26日陳報狀仍未 補正唐旭賢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,且債權人所提名片、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,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 其主張之債權存在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出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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