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
債 權 人 立侊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美卿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、唐旭賢發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;債權人之請求
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,或
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
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、第513
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、唐旭賢支付命
令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
5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唐旭賢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,並提出
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,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7日送達債權人
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。然債權人107年9月26日
陳報狀仍未
補正唐旭賢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,且債權人所提名片、營業
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,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
其主張之債權存在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出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