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6號
債 權 人 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榮造
債 務 人 許富凱
法定代理人 許明達
一、債務人應於
繼承被
繼承人黃寳錦之遺產範圍內向
債權人給付
新台幣伍拾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
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