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78號
債 權 人 綠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錦瑟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鑫陞生命有限公司、林子齡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應再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(
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
,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)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