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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5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0578號 債 權 人 綠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鑫陞生命有限公司、林子齡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(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 ,就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)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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