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58號
債 權 人 德盛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建鴻
債 務 人 劉怡娟
債 務 人 邱達彰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
本票3紙,
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、第124條規定,其對於本票到
期日前之利息無
請求權,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,為無理
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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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│利率(年息) 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150,000元 │民國106年10月15日 │6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466,560元 │民國106年10月31日 │6%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3 │46.232元 │民國106年11月30日 │6%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