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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85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58號 債 權 人 德盛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鴻 債 務 人 劉怡娟 債 務 人 邱達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陸萬貳仟柒佰玖拾貳 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經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本票3紙,   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、第124條規定,其對於本票到   期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,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,為無理   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求金額  │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│利率(年息) │ │  │(新台幣)  │           │ 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50,000元  │民國106年10月15日   │6%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466,560元  │民國106年10月31日   │6% 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46.232元  │民國106年11月30日   │6% 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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