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00號
債 權 人 立侊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美卿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;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
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
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
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主
張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向債務人購買塑膠粒並交付定金,
惟
債務人
迄未交貨,請求返還定金
云云。經本院於民國107年
11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
據資料,然債權人僅具狀提出前向債務人購買貨品,債務人
於107年8月1日、107年8月13日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,尚無
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,其聲請自無從
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