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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39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 債 權 人 百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暉 債 務 人 壯升材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郁甄 債 務 人 王郁甄即壯升材鋼鋁工程行 一、債務人壯升材建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陸佰   捌拾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 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 。 二、債務人王郁甄即壯升材鋼鋁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   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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