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2號
債 權 人 百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春暉
債 務 人 壯升材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郁甄
債 務 人 王郁甄即壯升材鋼鋁工程行
一、債務人壯升材建設有限公司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仟陸佰
捌拾參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務人王郁甄即壯升材鋼鋁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
萬捌仟玖佰捌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