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68號
債 權 人 艾沛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智皇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王珈瑀(原名:王桂秋)發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經核,債務人王珈瑀(原名:王桂秋)戶籍係設於高雄
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
因
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送達為之,
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
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