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28號
債 權 人 艾沛斯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智皇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王珈瑀(原名:王桂秋)發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
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次按,
督促程序如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
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經核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珈瑀(原名:王桂秋)發
支付命令,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新興區戶政事務所,此
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因
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
送達為之,
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