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43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28號 債 權 人 艾沛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皇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王珈瑀(原名:王桂秋)發支付命令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。次按,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經核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珈瑀(原名:王桂秋)發 支付命令,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新興區戶政事務所,此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 送達為之,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