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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3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債 權 人 曾天才即福工程行 債 權 人 璟錡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天才 前列曾天才即福工程行、璟錡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男 人 債 務 人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盧昭霞 人 一、㈠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曾天才即福工   程行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  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㈡債   務人陳慶男應向債權人曾天才即福工程行給付新台幣壹仟   參佰玖拾玖萬肆仟零肆拾捌元,及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  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㈢   債務人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盧昭霞應向債權人璟錡投   資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,及 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 之利息。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慶男、慶洋投資   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盧昭霞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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