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
債 權 人 曾天才即福工程行
債 權 人 璟錡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天才
前列曾天才即福工程行、璟錡投資有限公司共同
債 務 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慶男
人
債 務 人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盧昭霞
人
一、㈠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曾天才即福工
程行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
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㈡債
務人陳慶男應向債權人曾天才即福工程行給付新台幣壹仟
參佰玖拾玖萬肆仟零肆拾捌元,及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
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㈢
債務人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盧昭霞應向債權人璟錡投
資有限公司
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。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、陳慶男、慶洋投資
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盧昭霞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