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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57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25726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泓榮昌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,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未釋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正確之債務人為何 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送達債權人,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 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