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829號
債 權 人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黃襄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
法定代理人;當事人書
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支付
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、第116 條第1 項第
1 款、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
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5日
內補正債務人遠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
所或居所,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2月12日送達債權人,有送
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