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7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國烈
代 理 人 顏嘉瑩
債 務 人 王璟廣告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陳鼎翔
人
債 務 人 邱玟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柒萬陸仟貳佰柒拾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 債權本金 │利息計算期間│利息利率│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│
│號│(新台幣)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│226,331元 │自民國106年 │5.00% │自民國107年1月22日起│
│ │ │12月22日起至│ │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六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│
│ │ │ │ │利率10%,逾期超過六│
│ │ │ │ │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│
│ │ │ │ │%計算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549,939元 │自民國106年 │5.00% │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 │
│ │ │11月22日起至│ │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│
│ │ │清償日止 │ │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│
│ │ │ │ │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│
│ │ │ │ │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│
│ │ │ │ │20%計算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