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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21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210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 務 人 穎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進祥 債 務 人 張侯足 債 務 人 蔡榮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陸仟貳佰伍   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  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  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   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  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  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查債權人另聲請對張進祥發   支付命令,張進祥戶籍係設於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,  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因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   送達為之,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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