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210號
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上旗
債 務 人 穎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進祥
債 務 人 張侯足
債 務 人 蔡榮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陸萬陸仟貳佰伍
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
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
公示送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
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。次按,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民
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
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查債權人另聲請對張進祥發
支付命令,
惟張進祥戶籍係設於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,
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,因
住所不明,須依公示
送達為之,
揆諸上開法條規定,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