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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38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債 權 人 鵬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峰 債 務 人 蘇豐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 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  有明文。次按,請求將來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   為限,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該法條   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   ,並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   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,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   無用之餘地。經查本件依債權人提出票號LK0000000之   支票所示,其發票日民國107年3月31日顯未屆至,核屬將來   之給付,依前揭說明,該部分聲請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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