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
債 權 人 鵬邕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堃峰
債 務 人 蘇豐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
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時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,請求將來
給付之訴,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
為限,得提起之,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,
惟該法條
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
,並
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,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
促程序中亦無
準用之明文,故於
非訟事件性質之
督促程序應
無
適用之餘地。
經查,
本件依債權人提出票號LK0000000之
支票所示,其
發票日民國107年3月31日顯未屆至,
核屬將來
之給付,依
前揭說明,該部分聲請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