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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77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BILLIONS BUNKER GROUP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陳世憲 債 務 人 OCEANIC ENTERPRISE LTD. 兼法定代理 陳世憲 人 債 務 人 穩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文美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壹佰伍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三點○   三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   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  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7  年  4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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