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10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6106號 債 權 人 鍾依融 債 務 人 林兆誼 債 務 人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翔貞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  ㈠債務人林兆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  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 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 ㈡債務人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翔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   幣貳佰伍拾伍萬壹仟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7  年  5  月  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