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0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 債 權 人 富觀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麟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簡瑞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不得行之;再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513條意旨自明。 二、本件經核,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張簡瑞玉 已於民國104年10月6日遷出國外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依 首揭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