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
債 權 人 富觀旅行社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麟惠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張簡瑞玉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不得行之;再按支付命令
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、513條意旨自明。
二、
本件經核,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張簡瑞玉
已於民國104年10月6日遷出國外,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依
首揭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