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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24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 債 權 人 鍍成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克里斯鑽石有限公司 前列鍍成有限公司、克里斯鑽石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安里 債 務 人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鍍成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柒仟   伍佰零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克里斯   鑽石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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