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44號
債 權 人 鍍成有限公司
債 權 人 克里斯鑽石有限公司
前列鍍成有限公司、克里斯鑽石有限公司共同
法定
代理人 夏安里
債 務 人 永利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柏賢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鍍成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玖拾玖萬柒仟
伍佰零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克里斯
鑽石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,及自
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