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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576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債 權 人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祐頤 債 權 人 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 債 務 人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 債 務 人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 一、債務人承和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 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穎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參   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   壹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債務人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 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穎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   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   仟捌佰伍拾玖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承和營造有限公司、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賠 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7  年  6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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