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
債 權 人 皇穎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祐頤
債 權 人 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
債 務 人 承和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朝堂
債 務 人 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嘉福
一、債務人承和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
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穎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參
仟伍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
壹佰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債務人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:
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皇穎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
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美齡即元碩工程行給付新台幣貳拾萬壹
仟捌佰伍拾玖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承和營造有限公司、豐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