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34號
債 權 人 華證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鵬程
債 務 人 陳雅琴即楷盛科技企業行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七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
㈡新台幣壹拾肆萬零壹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
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