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88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雲鵬
代 理 人 張智輝
債 務 人 東峰機械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蔡乙瑋
人
債 務 人 蔡佳彣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貳佰陸拾壹萬捌仟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三點三計算之利息,
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
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
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違約金,
㈡新台幣壹佰壹拾貳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
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七計算之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