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
聲 請 人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婉玲
上
聲請人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
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人
非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
(
系爭支票若已
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
文件;若未背書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
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任書、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
委任狀,並
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,否則
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) 。
二、倘聲請人係受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,除具狀到院
更改聲請人外,應將掛失
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,一併更
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