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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鑫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,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  (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,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   文件;若未背書轉讓,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   理「掛失止付」之委任書、辦理「公示催告」之委任狀,並   向本院具狀更改原聲請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,否則   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) 。 二、倘聲請人係受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,除具狀到院   更改聲請人外,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,一併更   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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