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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大華印鐵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興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,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 之事項,並釋明證券被盜、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、 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559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人未提出足以釋明票據權利人之證明文件,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8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,且 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7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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