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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永得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隆 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未釋明票據權利人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 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107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迄今逾期 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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