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71號
聲 請 人 永得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銘隆
當事人間請求
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未釋明票據權利人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7日
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10日內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
107年8月21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稽,
迄今逾期
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