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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催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司催字第95號 聲 請 人  潘凡羽 上聲請人潘凡羽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。(若已繳費,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  院;未繳費者,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,利用規費繳   款單繳費)。 二、釋明潘凡羽得為本件聲請人之依據。(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   書所示,票據受款人及受通知人皆為新松有限公司),若係   誤載請重新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新松有限公司,並補正聲   請人(完整公司名稱及法代)及狀底用印。 三、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,新松有限公司登記法定代理人為「   潘芃羽」,與台端聲請狀所記載法代「潘凡羽」不一致,請   具狀到院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?若法代為潘凡羽,請一併補   正相關證明文件到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4 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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