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0號
聲 請 人
即
債務人 蕭采誼即蕭佩玉
代 理 人 蕭縈璐
律師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
相 對 人
即
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?A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全球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韻華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馬楷捷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相 對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原大眾銀行)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上列
當事人間
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清算程序終結。
理 由
一、
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,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
告;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,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,即
聲請人名下存款等值現金新台幣
3,293元,業已作成分配表,記載分配之順位、比例及方法
,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,此有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
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表、債務人
陳報狀、本院分配表
等、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