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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18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1838號 抗 告 人 林惠洲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安輝交通有限公司間因107年度司票字第1838 號本票裁定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 告。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期未繳納則抗 告駁回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5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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