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549號
聲 請 人 信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佳旻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。
二、相對人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