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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25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2549號 聲 請 人 信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佳旻 相 對 人 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龍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 示之金額,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 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,得為強制執行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,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,為此提 出本票5張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,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 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7年度司票字第254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利息起算日即│票 據 號 碼│ │ │ │ │提示日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7年1月2日 │9,154,000元 │107年5月24日│569027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107年2月5日 │250,000元 │107年5月24日│569028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107年3月11日 │1,300,000元 │107年5月24日│569029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107年3月22日 │200,000元 │107年5月24日│569031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107年3月25日 │20,000元 │107年5月24日│569032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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