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861號
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凌忠嫄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漢錸興有限公司、來錸砂石有限公司、黃道
清間請求
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
非
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未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及相對人之
法定代理人,經
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
翌日起5日內
補正,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,有送達
證書附卷
可稽,
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,其聲請自無從准許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