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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票字第 59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票字第591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翔鑫交通有限公司、郭筠榕間請求本票裁定 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相對人郭筠榕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相對人翔鑫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鳳山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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