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5918號
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玉樹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翔鑫交通有限公司、郭筠榕間請求
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郭筠榕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相對人翔鑫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
鳳山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