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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1051號 聲 請 人 顏嘉縈 聲 請 人 蘇瑞揚 聲 請 人 王妍絜 聲 請 人 蔡家睿 前列顏嘉縈、蘇瑞揚、王妍絜、蔡家睿 相 對 人 馬克斯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陸 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」、「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 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 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他造遲誤前項期間 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後仍得 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。」、「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 、抄錄費、翻譯費,證人、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其他進行 訴訟之必要費用,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。運送費、登 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,依實支數計算。 」,民事訴訟法第91條、第92條、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。 二、兩造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聲請人起訴,經本院民國(下 同)105年度訴字第910號民事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 ,並知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,餘由原告負擔」 ,相對人不服,就其於一審敗訴之部分提起上訴,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(下稱高雄高分院)106年度上字第158號民 事判決廢棄原判決,改諭知「第一審(除確定部分外)、第 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三,餘由被上訴人負擔。 」,因判決不得上訴,業已確定。 三、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 項規定,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 算書、釋明費用額之證書,相對人業已提出。經本院調卷審 查後,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 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計算書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項目 │金額(新台幣)│備註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裁判費│24,067元 │由聲請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一審證人旅│746元 │由聲請人預納 │ │費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二審裁判費│28,378元 │由相對人預納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第二審證人旅│524元 │由聲請人預納 │ │費 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附註: │ │㈠ │ │聲請人等四人於一審所支出之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(下同)17,776│ │元【計算式:24,067×(1,720,000(聲請人等四人起訴請求之訴 │ │訟標的價額合計)/2,328,750(聲請人等四人加計案外人游忠達之│ │訴訟標的價額))=17,776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而一審先行確定│ │之部分為聲請人等四人一審敗訴而未上訴之部分3,617元【計算式 │ │:17,776×(1,720,000-1,370,000(聲請人等四人於一審勝訴金│ │額之合計)/1,720,000)=3,617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此部分應 │ │由聲請人等四人自行負擔。 │ │㈡ │ │相對人於二審就聲請人等四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即二審裁判費為21│ │,542元【計算式:28,378×(1,370,000(聲請人等四人於一審勝 │ │訴金額合計)/1,804,650(聲請人等四人加計案外人游忠達之一審│ │勝訴金額合計))=21,542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聲請人等四人應│ │負擔其中5,386元【計算式:21,542×1/4=5,386,元以下四捨五 │ │入】。 │ │㈢ │ │聲請人等四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為15,429元【計算式:(17,7│ │76-3,617)+746+524=15,429】,相對人應負擔其中之11,572 │ │元【計算式:15,429×3/4=11,572】,就兩造各自應負擔之訴訟 │ │費用兩相抵銷後,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,18│ │6元【計算式:11,572-5,386=6,186】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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