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255號
聲 請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翠蓮
相 對 人 至安重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麗珠
上列
當事人間限期命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理 由
一、
按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
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
債
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固有明文
。
惟依前引規定,債務人聲請法院命
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
訴之時點,自須在債權人經法院准為假扣押後,本案尚未繫
屬法院前,如債權人於法院准為假扣押之前或之後已起訴請
求,且本案已繫屬法院,即不得准許債務人限期命起訴之聲
請。
二、聲請意旨
略以: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
聲請人之財產,經
本院以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288號裁定裁定准予假扣押,惟
相對人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,為此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
等語。
三、
經查,相對人因欲保全其對於聲請人債權之請求,向本院聲
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以105
年度司裁全字第1288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之財產假扣押。相
對人
嗣依裁定供
擔保後,聲請執行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經
本院經105年度司執全字第726號
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,
業
據本院職權調取上述案卷查核無誤。而相對人經本院准為假
扣押後,已於107年8月15日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,經本院
10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給付貨款等民事事件受理在案,雙方
並於107年3月20日成立訴訟上和解,亦經本院職權調取該卷
宗核閱屬實,則聲請人再為
本件限期命起訴之聲請即無實益
。
揆諸前引規定及說明,聲請人之聲請
於法不合,不應准許
,
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