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78號
聲 請 人 施顏銀花
相 對 人 正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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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薛麗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起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於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
適
用之。次按,
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
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
之聲請,命
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
第1 項亦定有明文。是本案尚未繫屬者,應由命假扣押之法
院命
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。
二、
經查,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
聲請人之金錢債權
請求權,
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,經該院以107 年度司裁全
字第61號裁定准許在案,
揆諸上開規定,本件命假扣押之法
院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,聲請人即應向該院聲請命相對人
限期起訴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於法自有未合
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