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438號
聲 請 人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喆龍
相 對 人 永鎧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志彥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
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即
債務人聲請命
相對人即
債權人起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
聲請人之金錢請求,前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227號
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(本院107年度司執全
字第154號),
惟相對人
迄今尚未提起
本案訴訟,為此聲請
限期起訴等語。
二、
按經准為假扣押,而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
債務人聲請,命債權人於一定
期間內起訴,民事訴訟法第52
9條第1項定有明文,
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
前,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,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
期起訴,即無必要。
合先敘明。
三、
經查相對人業已於民國(下同)107年4月17日就
上開假扣押所
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,並為本院107年度審建
字第35號事件受理在案。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
期起訴,於法未合,不應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