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54號
聲 請 人 金利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Richard Jay Reitknecht
代 理 人 劉健右
律師
相 對 人 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田熞
相 對 人 陳天華
相 對 人 張貴珍即四通行
相 對 人 台豪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天寶
相 對 人 葉建全
相 對 人 陳明亨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等事件,
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
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壹佰肆拾陸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陳天華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
伍佰貳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台豪企業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
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張貴珍即四通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
捌仟伍佰零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葉建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
零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相對人陳明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
零捌元,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
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
受訴
法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
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
利率計算之利息」、「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
判前命
他造於一定
期間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、交付聲請人之
計算書
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。他造遲誤前項期間
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。但他造
嗣後仍得
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。」、「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
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,除前條第2 項情形外,應視為各
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,已就相等之額抵銷,而確定其一造應
賠償他造之差額。」、「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
費、翻譯費,證人、
鑑定人之日費、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
必要費用,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。運送費、登載公報
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
報酬,依實支數計算。」,民
事訴訟法第91條、第92條、第93條、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相對人起訴,經本
院民國(下同)105年度重訴字第150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
一部勝訴一部敗訴,並
諭知:「訴訟費用由
被告萬利通股份
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二、被告陳天華、台豪企業有限公司各
負擔十五分之一、被告四通行即張貴珍、葉建全、陳明亨各
負擔四十五分之一,餘由原告負擔。」,相對人等不服,提
起
上訴,因逾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
駁回上訴,
業已確定。
三、
經查,本院依
首揭規定,以107年5月29日雄院和107 司聲司
二字第554 號通知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、釋明費用額之
證書,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,
迄未提出,
合先敘明。經本院
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,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分別為第
一審鑑定費新臺幣(下同)315,864 元、複丈費及建物測量
費4,000元、鑑定費63,000元,合計為382,864元,依
上開判
決主文所示分擔比例,則相對人萬利通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
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53,146 元【計算式:382,864×
2/5=153,145.6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;相對人陳天華應賠償
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,524元【計算式:382,864×1
/15=25,524.2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;相對人台豪企業有限
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,524元【計算式:
382,864×1/15=25,524.2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;相對人張
貴珍即四通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,508 元【
計算式:382,864×1/45=8,508.08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;
相對人葉建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,508 元【
計算式:382,864×1/45=8,508.08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;
相對人陳明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,508 元【
計算式:382,864×1/45=8,508.08 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
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