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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聲字第 9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限期起訴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司聲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達鎰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益 相 對 人 郭義勇       郭舒媛       蕭淑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 聲請人之金錢請求,前以本院107 年度司裁全字第680 號民 事裁定為執行名義,經本院107 年度司執全字第400 號假扣 押執行事件(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)假扣押聲請人之財 產,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,為此聲請命限期起訴 等語。 二、按本案尚未繫屬者,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,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;依本法聲請調解者與前項起訴有同 一效力。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、第2 項第2 款分別定 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相對人郭義勇、郭舒媛、蕭淑文前以本院107 年度司 裁全字第680 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為假扣押執行,假扣押債 權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160 萬元、360 萬元、360 萬 元,並經系爭假扣押執行事件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,業經本 院調閱卷宗查明屬實,而相對人郭義勇、郭舒媛、蕭淑文已 於民國107 年9 月17日以對聲請人分別存在債權160 萬元、 8,387,212 元、12,751,576元,向本院聲請民事調解,揆諸 前開規定,相對人聲請民事調解既與起訴有同一效力,聲請 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即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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