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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勞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29號 原   告 陳界任 被   告 晶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慶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 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 3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1179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,此裁定已於107年9月5日送達原告,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,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綜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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