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26號
原 告 真旺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水生
被 告 人好建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旼潔
施棟瀝
王清華
許建財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
正者,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4號核發
支付命令,
因被告聲明
異議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
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02號裁定,命其
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07年2月26日送達原
告,然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答
表卷
可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
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仕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