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審建字第26號 原   告 真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生 被   告 人好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旼潔       施棟瀝       王清華       許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064號核發支付命令, 因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1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02號裁定,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裁定已於107年2月26日送達原 告,然原告逾期未補正,有送達證書、本院民事查詢簡答 表卷可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仕興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