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
反訴原告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即
被 告
法定
代理人 李喆龍
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
律師
反訴原告與
反訴被告即原告永鎧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
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
給付新臺幣(下同)8,793,7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,120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