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建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審建字第35號 反訴原告  映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喆龍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永鎧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新臺幣(下同)8,793,76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,120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琬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