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073號
原 告 人道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關寶琴
被 告 晉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亞菁
被 告 李金宏
上 一 人 蘇文斌
律師
訴訟代理人 鄭方穎律師
被 告 莊連豪
火星人交易平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程麗英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抵押
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,000,000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,000 元,經扣除原告已繳第一審裁判
費50,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93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王敏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