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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審訴字第111號 原   告 邱俊明 被   告 千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嬿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 12月25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1760號裁定,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0,400元,此裁定已於10 7 年1 月2 日寄存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今尚未繳費,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,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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