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198號
原 告 李再興即京廚熱炒館
訴訟
代理人 謝建智
律師
被 告 三華國際宏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韻良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定法院之管轄,以起訴時為準;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
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
法院管轄;因
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
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
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、第
15條第1項、第27條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租用三華瓦斯爐使用,於
民國106 年12月3 日因該瓦斯爐自體瑕疵、未能完全關閉,
以致引發火災及氣爆,原告因而受有財物損失新臺幣(下同
)1,554,770 元、不能營業之損失30萬元、商譽受影響所致
之營業損失120 萬元,茲依
民法侵權行為與
債務不履行規定
,請求被告賠償3,054,770 元。然而,被告之公司所在地與
原告發生損害之營業處所均在高雄市左營區,
揆諸上開規定
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
書記官 黃琬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