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
原 告 政美鈕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政雄
被 告 新瑞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水吟
訴訟代理人 李良忠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係位於桃園市龜山區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
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
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復未舉證證明
兩造有特別約定債務
履行地之情形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慧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