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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7 年度審訴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 原   告 政美鈕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政雄 被   告 新瑞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水吟 訴訟代理人 李良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營業所係位於桃園市龜山區,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兩造有特別約定債務 履行地之情形,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據上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慧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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